仁和区公司商标变更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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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公司商标变更的相关原则

作者:攀枝花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0 08:33:46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记者注意到,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现代技术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简单易行、成本低廉。这种‘专有的’立法表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丁荣余表示,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所在地均难以确定。

大量的网络行为都是跨地域、跨国界的,而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未有定论,这都导致知识产权监管、举证、制裁难度很大。有关专家表示,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规定,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了依据。

很多攀枝花商标注册申请人会碰到这个问题。首先,当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同时,商标注册申请人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些辅助措施,以消除引证商标所形成的在先权利障碍,达到商标注册申请获准注册的最终目的。

第一,在做驳回复审的同时,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使用此种方法的前提是引证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最近三年内没有使用。若引证商标被成功撤销,则申请人的申请商标便可核准注册。

第二,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若引证商标已注册但未满三年,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出驳回复审的同时,可基于合法理由就引证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实现商标的成功注册。

第三,适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若引证商标尚未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同时,持续监控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并着手对该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包括异议理由的组织及证据的收集)。一旦发现商标局初步审定了该引证商标,并在三个月异议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

第四,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引证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进行协商购买,尝试获得引证商标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若商标注册申请只是部分驳回,在做驳回复审的同时可以就通过审查的一部分商品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以使该部分商标注册申请及时获准注册,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六,就申请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若不提出驳回复审,在采取上述措施消除引证商标所形成的在先权利障碍的同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尽快就申请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这可以极大地缩短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一旦在先权利障碍被成功消除,申请商标便可立即获得核准注册。

在必要时,为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选择对申请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使其与引证商标相比具有区分性,这样更能提高商标注册的胜算。

禁用条款: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攀枝花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现在商标已经具备好的无形资产和投资价值。所以很多攀枝花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选择把商标转让他人,来获取利益。商标转让指的是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方式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以商标出资或者是赠送等,转让的商标包括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关于商标转让的手续,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关于商标转让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1)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还需共同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核准,只有在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以后,受让人才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将视为放弃转让申请;(3)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将不予核准。实践中,一些企业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把转让款支付完并使用商标或者拿到对方的《商标注册证》以后,就不去办理商标转让核准手续了。

商标注册没有取得商标局的转让核准手续,等于该商标所有权仍在转让人的名下,在法律上转让人仍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受让人并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商标所有权,因此,我们强调,在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之后,一定要去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并取得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否则,对受让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申请商标转让核准的程序为:

(1)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资料、转让协议(如果是以商标出资,则需要出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资料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2)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商标注册的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此外,转让方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理,还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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