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公司商标变更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对商标大家都有所了解的应该就知道,我国的商标申请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而今天小编想谈的是关于商标法中规定的攀枝花商标注册优先权,这种优先权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插队,这种特权,想必每个商标申请人都非常想要吧。不过既然是特权自然就不是每个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这种插队的权利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在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实际享有优先权。
有人说,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也就等同于被判了“死刑”。哪些情况下商标会被宣告无效呢?有没有对策呢?赶紧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1什么是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是指攀枝花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法宣告无效或者经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的制度。
2哪些情况下商标会被宣告无效
(1)某些侵权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未被利害关系人监测到,核准注册后,利害关系人发现该商标损害自身利益,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比如,第7774042号“图形”商标与通威集团的“通威鱼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但由于图形商标在公告期内不易被监测到,该“图形”商标被获准注册。通威集团发现该近似商标后提了无效宣告并获得支持。疑似近似的商标通威集团的商标
(2)市场仿冒等侵权行为严重,针对作为“侵权工具”的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锦竹JINZHU及图”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权利人剑南春公司针对仿冒其“绵竹大曲”的“锦竹大曲”多次向工商部门投诉,还发起了民事诉讼。最终该侵权商标被商标局撤销了。剑南春的绵竹大曲(圆瓶、方瓶)侵权的锦竹大曲(圆瓶、方瓶)
(3)行业内的通用词汇被注册为商标,为解除使用妨碍而提起无效宣告。比如,2015年后一些新款手机配备的不分正反都能插的数据线接口,通称为“TYPE-C接口”。TYPE-C商标TYPE-C接口但东莞某公司将“TYPE-C”注册为商标,并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对淘宝平台上销售此类产品的部分店铺进行投诉。对于生产经营此类产品的企业来说,就需要考虑通过提起无效宣告消除商标权利,以确保能够不受“商标侵权”之扰。
(4)针对他人已注册的近似商标进行专项清理,提起无效宣告。例如,阿里巴巴公司在开展对“淘”字商标的保护工作中,对侵权商标提无效宣告。这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体现,是品牌成长后,企业对申请注册商标时存在的历史遗漏问题进行的处理。
(5)少数企业出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寻找可以作为合适案源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驰名商标认定实行“个案认定”的原则,而近年来无效宣告案件成为驰名商标认定的首选途径。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主动寻找满足条件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在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3被宣告无效的对策
(1)申请复审或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答辩或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想避免商标被提无效宣告,那么大家在申请商标前就必须做好商标查询工作。
近年来,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进行财务委托渐成趋势。因而,有关企业寻求代账服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日益成为企业经营者关注的焦点。接下来,在本文中,代理记账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一般而言,企业寻求代账服务,其所需注意的事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正规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财务委托。公司注册建议在起名时,建议将字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是否已经被注册,尽量保证没有重名,这样通过率会高一些。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结构简单,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公司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就把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分开了,可以避免创业者承担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代理记账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公司代理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
当前,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市场鱼龙混杂,各个代账机构专业度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因而,中小企业在对代理记账公司进行具体选择时,一定要确保选择专业、正规的代账机构进行财务委托。这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关注代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经营许可。这是因为,凡是正规的代账机构,都是经过财政局审核批准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而这也是代账机构合法运营的前提条件,所以,企业选择代账机构,一定要在此基础上进行。
(2)考察代账机构财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代账机构财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直接影响了委托企业的财务处理质量。因此,企业在选择代账机构时,还需着重考察这一点。通常,对该方面进行考察,企业可通过询问代账机构的财务人员规模,财会服务团队人员质量、配比等方面来进行。
2、积极配合代账机构财会人员进行企业财务工作处理。中小企业寻求代账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还应注意对财务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事实上,企业寻求代账机构进行财务委托,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完全做“甩手掌柜”,进而对企业财税工作处理不管不问。
这主要是因为:(1)代账机构财务人员为企业提供财税服务,其做账原始票据和凭证需要由企业进行提供,因而,企业经营者需安排固定人员将票据对接给代账机构专职财务人员,如若实在无法安排,也可以要求代账机构财务人员上门取票。
(2)代账机构在对企业财税工作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企业经营者予以积极配合,进而实现财税问题地高效处理与妥善解决。代理记账认为,中小企业寻求代账服务优势颇多,因而代理记账日益成为中小企业财务处理的流行选择。除上述两方面外,企业在寻求代账服务时,还应关注代账机构的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等方面的内容。另外,企业如若在寻求代账机构的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以寻求专业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详情咨询。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攀枝花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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